谭清平与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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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93号案件名称
谭清平与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清平;徐传英;陈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593号 原告:谭清平,男,汉族,1975年0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徐传英,女,汉族,1970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陈平,男,汉族,1970年0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谭清平与被告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谭清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谭清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清平负担。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赵高林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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