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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清平与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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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93号
  • 案件名称

    谭清平与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谭清平;徐传英;陈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593号 原告:谭清平,男,汉族,1975年0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徐传英,女,汉族,1970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陈平,男,汉族,1970年0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谭清平与被告徐传英、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谭清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谭清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清平负担。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赵高林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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