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旺、王彬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6民申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民申11号案件名称
陈兴旺、王彬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兴旺;王彬;杜向英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6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兴旺,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勤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向英,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与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20)豫072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兴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与被申请人王彬签订有土地置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签署,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陈兴旺已按该协议实际耕种涉案耕地多年,取得了涉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办理了土地经营权证,登记在再审申请人陈兴旺名下,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原审认定该协议的签订是基于提子园流转土地这一基本前提,继而否认该协议的效力,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全额赔偿再审申请人陈兴旺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豫072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陈兴旺的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上诉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更是与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相悖。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救济程序,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同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陈兴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说明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在放弃了通过二审正常程序寻求救济后,陈兴旺申请再审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对于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与被申请人王彬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原审认为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互换土地的协议完全是基于提子园流转土地这一基本前提。现在提子园已经撤园,双方互换土地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且根据再审申请人陈兴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以东南地和预制厂两块地与被申请人王彬交换,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东南地的面积为4.8亩,被申请人王彬稻地的确权面积是6.51亩,如继续履行换地协议,会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时间处于失衡状态,在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本院不宜确定双方继续履行,该认定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以其有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其对争议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因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再审申请人陈兴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对抗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再审申请人陈兴旺认为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构成侵权,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申请人王彬、杜向英停止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再审申请人陈兴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争议土地登记的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与被申请人王彬互换土地的时间为2015年,该证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登记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陈兴旺主张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予支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陈兴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兴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文植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亚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张志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35号之一 下一篇 周瀚源、方永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2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