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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瀚源、方永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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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瀚源、方永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瀚源;方永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瀚源,男,1972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方永胜,男,1980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原告周瀚源与被告方永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106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00元,并支付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562元,执行费1487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锦梁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艺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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