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张志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7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张志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张志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122XW。负责人:张国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建报,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志广,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张志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张志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广名下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根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