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俞红等徐华丽、叶书宽、戴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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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063号之二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俞红等徐华丽、叶书宽、戴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俞红;徐华丽;叶书宽;戴升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669681094。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被执行人:俞红,女,1978年09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华丽,女,1971年06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书宽,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戴升林,男,1986年0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俞红、徐华丽、叶书宽、戴升林(2021)浙0803执10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063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舒景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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