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特立宙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2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222号案件名称
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特立宙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特立宙动画影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222号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浙江特立宙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渎路以南4幢307-315。法定代表人:丁立清。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立宙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