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模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7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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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7398号案件名称
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模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模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7398号原告: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2-311、312。法定代表人:韩珊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模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碧桂园大道2号碧桂园凤凰城八期水蓝湾商铺W01幢X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骏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模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无锡宝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宝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绥栋书 记 员 宋赟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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