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执1120号
  • 案件名称

    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05执1120号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许丽莉、张延芳、杨钰洁、张秀兰、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琴、孙妍、王英刚、葛钟雨、晁志德、李安、孟腾飞、许占彪、朱天聚、耿振寰、王明红、吴保建、汪丰香: 我院受理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依据西宁市城北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世华、白洋、徐罡等34人给付申请人汪丰香补偿营养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及伤残每人1994.57元,诉讼费2924元。本案执行费961元,共计71700.3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世华、白洋、徐罡等34人于2021年9月7日已给付申请人汪丰香70739.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