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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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执1120号案件名称
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05执1120号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许丽莉、张延芳、杨钰洁、张秀兰、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琴、孙妍、王英刚、葛钟雨、晁志德、李安、孟腾飞、许占彪、朱天聚、耿振寰、王明红、吴保建、汪丰香: 我院受理汪丰香; 徐世华,白洋,徐罡,程俊敏,景仙林,耿振寰,王明红,王英刚,晁志德,葛钟雨,李安,吴保建,许占彪,孟腾飞,朱天聚,李子键,胡燕林,魏顺民,吴洪涛,张天文,陈慧清,张子君,何明魁,李永清,朱秋蓓,高芳,于乐,刘辉,星月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依据西宁市城北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世华、白洋、徐罡等34人给付申请人汪丰香补偿营养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及伤残每人1994.57元,诉讼费2924元。本案执行费961元,共计71700.3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世华、白洋、徐罡等34人于2021年9月7日已给付申请人汪丰香70739.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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