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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军战、任军战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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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0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军战、任军战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任军战;任军战;牛玉龙;牛玉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玉龙,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任军战,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牛玉龙与任军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军战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645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858元、执行费86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军战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并在其所在村委会了解,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 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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