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延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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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44号案件名称
徐延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延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44号原告:徐延红,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楠,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竞,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崇,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负责人:裴斌,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延红与被告高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延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贵 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悦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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