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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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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75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李国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75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英巴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御景湾小区14号楼24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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