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青波、贾京存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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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青波、贾京存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姚青波;贾京存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青波,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执行人:贾京存,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姚青波与贾京存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作出的(2018)冀018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贾京存与被告姚青波离婚。二、女孩贾若萱由原告贾京存抚养,抚养费自理;男孩姚凯宁由被告姚青波抚养,原告贾京存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姚青波2018年的孩子抚养费3250元,自2019年起每年的5月1日前给付被告姚青波孩子当年的抚养费3250元至男孩姚凯宁年满18周岁止。三、原告贾京存取回存放在被告姚青波处的个人财产海信55吋液晶彩电一台、海信32吋液晶彩电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个、格力立式空调一个、海尔电热水器一台、雅地电动摩托车一辆。四、原告贾京存返还被告姚青波彩礼款22000元。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由于贾京存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3日姚青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及2021年6月29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8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根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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