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信与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2426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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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财保23号案件名称
陈兰信与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兰信;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6财保23号申请人:陈兰信,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申请人陈兰信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民支行XXX账户内存款2,200,000元。申请人陈兰信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兰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民支行XXX账户内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思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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