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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李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02执恢22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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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执恢22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李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李建华;刘桂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02执恢2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泰金波。委托代理人:刘瑞艳,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刘桂兴,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李建华、刘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883733.0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建华、刘桂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桂兴名下有位于太和镇××街南××信和××#、××#、××#商铺,有位于太和镇诚信街南7号A幢信和合居E栋1梯201、202房屋。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桂兴名下位于太和镇××街南××信和××#、××#、××#商铺,拍卖成交总价为41859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案款403971元;转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拍卖辅助费3389元;转本案执行费11237元。2021年9月1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和解方案如下:被执行人刘桂兴于2021年9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6968元,剩余欠款计划分期偿还,每月20日前偿还不低于3000元直至偿还全部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802执恢227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振东审判员  何 喆审判员  黄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应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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