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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旺、刘火娟等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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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向旺、刘火娟等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向旺;刘火娟;雷宗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向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刘火娟,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雷宗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执行(2020)浙1125民初12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向旺与被执行人刘火娟、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向旺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88元,执行费缴纳11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2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向旺以与被执行人刘火娟、雷宗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罗露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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