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旺、刘火娟等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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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向旺、刘火娟等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向旺;刘火娟;雷宗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向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刘火娟,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雷宗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执行(2020)浙1125民初12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向旺与被执行人刘火娟、雷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向旺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88元,执行费缴纳11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2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向旺以与被执行人刘火娟、雷宗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罗露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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