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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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706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晁生财,男,1977年8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湟中县共和镇石城村村民,现住该村200号。 申请执行人:何启奎,性,1980年5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该村380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英(系何启奎妻子),女,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该村517号。 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MA755GJKX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2号1单元132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山,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701226217。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2900元,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7日,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当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称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山自动直接给何启奎履行20000元,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履行20000元,并已支付给何启奎。尚未履行的2129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内容通过微信方式、电话方式告知了本院,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周加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4--3-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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