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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雪锋、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404执19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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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执19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雪锋、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珠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雪锋;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倪国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404执1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雪锋,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467号一楼东边。法定代表人:倪国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倪国生,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雪锋与被执行人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倪国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谢雪峰返还投资款300,000元及支付收益27,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为408,0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为6141.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45元、保全费3631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8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名下粤C×××××的车辆及倪国生名下粤C×××××的车辆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地调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向被执行人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  向立飞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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