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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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050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50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关舰,男,1990年7月2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倪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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