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邰芬、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63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6355号
  • 案件名称

    邰芬、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邰芬;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邢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民初6355号原告:邰芬,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法定代表人:邢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飞,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跃,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冯飞,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邰芬与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邢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明巨、史秋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芬的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邢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邰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自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的利息1.2万,自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的利息3.6万,两个时间段的利息均按月息1分主张。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续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被告借给原告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月息2分。合同未到期前,被告已经中断支付利息。协议现在无法协商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情况真实,现在公司经营困难,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被告邢跃辩称,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属于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本人没有借款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起发生借款关系。2018年5月24日,原告邰芬作为“甲方(出借方)”、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服务方)”签订一份《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咨询与服务,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代为接收借款人每期应返还给甲方的借款本息;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除或修改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出借金额100000元,每月收益率1%,出借期限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借款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邰芬、赵施滢,乙方: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由于公司存在法律诉讼、查封、法人失信等情况需要解决,如公司在八月三十号之前解决上述司法查封、诉讼、失信等问题予以解除,对甲方进行一次性兑付本金部分无息(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客户邰芬10万整(壹拾万元整)本金,赵施滢15万整(壹拾伍万元整)本金;二、如乙方未能解决失信、查封等问题,双方再协商还款事宜;三、如乙方未对甲方进行支付全部本金(贰拾伍万元整),由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诺方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被告邢跃在协议上签名。原告方未在协议上签字。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索要欠款本息,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邰芬与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性质问题,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为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但从双方履行时间看,被告方并没为原告购买任何投资理财产品,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借款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利率为月息1%,被告给付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1日。故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息1%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被告邢跃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主体为邰芬与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借款还款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未支付的全部本金由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邢跃在该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有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邰芬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邰芬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辽宁珺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强人民陪审员  王明巨人民陪审员  史秋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