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王英爽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保6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保672号案件名称
宋雪、王英爽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雪;王英爽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保672号被执行人:宋雪,女性,1989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英爽,男性,1989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雪的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竟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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