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平、王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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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47号案件名称
王惠平、王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惠平;王金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47号原告:王惠平,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王金珠,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武冈市,现住武冈市。原告王惠平与被告王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王惠平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平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惠平负担。审 判 员 黄睿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尹业宏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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