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平与儆堂集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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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6139号案件名称
鲁东平与儆堂集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鲁东平;儆堂集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6139号原告:鲁东平,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英,女,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儆堂集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原告鲁东平与被告儆堂集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鲁东平因管辖权问题申请撤诉,因鲁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东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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