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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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107号案件名称
裴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裴某;李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107号原告:裴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某,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裴某与荣某系夫妻,李某与容某系夫妻,容某系荣某之父,李某系荣某继母,刘某系荣某生母。荣某于2020年7月1日去世,未留遗嘱,容某及刘某均先于荣某去世。2012年左右,北京市门头沟区冯村村委会拆迁荣某位于X号的房屋,并给予荣某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X期X号楼X单元X号、X号(以下简称X号、X号房屋)的安置房两套。因双方未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故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号、X号房屋的一半份额由裴某继承,荣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半即7573元由裴某继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某之女荣某2于2013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任该院聘用制书记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之女荣某2曾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 洁审判员 张寒松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迪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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