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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强、薛志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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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39号
  • 案件名称

    薛志强、薛志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薛志强;薛志强;李伟;李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李伟,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五组。被执行人:薛志强,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薛志强,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贾曲村八组。本院在执行李伟与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 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志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扣除执行费1150元,其余支付申请执行人)后,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后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应履行欠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志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并在其所在村委会的了解,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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