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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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33号案件名称
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开港路27号-4。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溪秀路38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颐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本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的《高精度1850mm横切、1300mm横切、1850mm纵切机组设备总承包合同》第9.1条及《2080mm开卷落料机组设备总承包合同》第9.1条明确约定“合同或与其履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应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署地:辽宁省本溪市”。在实际签署上述两份合同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通过邮寄的方式完成,而上诉人的印章保存于其股东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处,因此,上诉人实际签署合同地为其股东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本溪市平山区。根据上述合同之约定,本案争议应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高精度1850mm横切、1300mm横切、1850mm纵切机组设备总承包合同》及《2080mm开卷落料机组设备总承包合同》均约定了“合同或与其履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应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合同均载明“合同签署地:辽宁省本溪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两份合同双方争议标的额,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本溪市有多家基层人民法院,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本溪市某一具体行政区划内签订上述合同,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应认定为上述合同对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郑露伸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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