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春红、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4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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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4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春红、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汪春红;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春红,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电子产业园F栋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TDC6XQ。法定代表人:赵志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春红与被执行人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鸠劳人仲裁字第1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启迪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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