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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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174-1号案件名称
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174-1号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邹飞专。原告暨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A座15层1506。法定代表人:邹青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怀民,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郴郸市临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与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2元,由原告高安市巨圣物流有限公司、李剑锋承担。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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