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海宣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小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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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4执1919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宣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小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宣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小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宣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F5K4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四季鲜海鲜市场一楼冻货区25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方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工,住西宁市海湖新区。 被执行人:付小茹,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宣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小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1573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双方当事人对账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总标的应为18733元,被执行人在执行前付了5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5733元,剩余案款80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案执行费13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19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革审判员伊海龙审判员马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马文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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