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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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88号案件名称
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袁江花,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727966615B,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孔祥毅,该公司总经理。袁江花与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0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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