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88号
  • 案件名称

    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袁江花;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袁江花,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727966615B,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孔祥毅,该公司总经理。袁江花与绥宁县龙林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0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