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王嘉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终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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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517号案件名称
张浩、王嘉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浩;王嘉唯;王晓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唯,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阳市白塔区,现羁押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雪,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上诉人张浩因与被上诉人王嘉唯、王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浩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王嘉唯、王晓雪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笑怡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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