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陶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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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860号案件名称
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陶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陶学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所在地:额敏县额铁路,法定代表人:熊波。 被执行人:陶学东,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与陶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学东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支付案款11,471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陶学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陶学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陶学东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陶学东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陶学东名下车辆,名下×××已查封; 2021年4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陶学东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陶学东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5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陶学东名下农机,已查封新42-16110农机; 2021年4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陶学东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陶学东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陶学东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学东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陶学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陶学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陶学东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额敏县波波轮胎超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陶学东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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