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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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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94号
  • 案件名称

    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国,男性,汉族,现住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男性,维吾尔族,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本院在执行(2019)新3127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程新国与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6734.44元,已执行到位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0734.4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支付剩余案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程新国与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127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西热艾力·阿布都克力书记员    布尼牙孜·麦麦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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