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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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94号案件名称
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吾斯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国,男性,汉族,现住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男性,维吾尔族,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本院在执行(2019)新3127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程新国与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6734.44元,已执行到位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0734.4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支付剩余案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麦盖提县兴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程新国与被执行人亚森·吾斯曼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127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西热艾力·阿布都克力书记员 布尼牙孜·麦麦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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