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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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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75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5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2052(昌平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张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宇,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易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特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爱特普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装饰协议约定的设计周期并非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应包括设计周期和约定服务期限,应贯穿整个装修过程,根据装饰协议第4.4条约定东易日盛公司在施工期间设计师根据工作需要到工地服务不少于5次,配饰服务次数不少于2次,以上服务时间均为东易日盛公司工作时间,说明装饰协议不是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交付图纸就算履行完毕,还应有后续跟踪和现场服务,协议的履行贯穿整个家装施工过程,直至装修完毕验收合格;东易日盛公司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在明知涉案家装施工工程改装地暖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不得私自设计改装的情况下,依然推荐爱特普公司改装地暖,致使施工不能完成,东易日盛公司存在严重过错,爱特普公司有权请求解除装饰协议。东易日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爱特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爱特普公司与东易日盛公司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2.判决东易日盛公司返还爱特普公司已支付的各项款项,合计10700元;3.诉讼费由东易日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日,爱特普公司(甲方)与东易日盛公司(所属分部)金源设计部(乙方)签订《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居装饰工程设计协议》(以下简称装饰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北京市海淀区16号楼1单元702室(以下简称702号房屋)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制定。其中甲方代表刘豪、乙方代表侯慧娇。合同约定设计师侯慧娇,设计费共人民币10700元。设计周期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共30天。其中,设计方案及服务包含1.室内设计施工图纸;2.配套方案(含产品规格、样式、预估数量及报价等);3.全套设计方案对应的各项预算。其中,室内设计施工图纸包括1.1设计区域内原始平面类;1.2设计区域内设计平面类;1.3设计区域内立/剖面类;1.4设计区域内大样/节点类;1.5设计区域内部分空间的彩色3D效果图,费用另计,每张800元;1.6水、电路竣工图纸(由乙方进行工程施工的,工程竣工时提供)。同时,4.3相关服务内容约定设计费240元/平米交纳设计完成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施工的,甲方按协议设计费120元/平米交纳,在工程开工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益与义务2.2条约定在设计周期内完成完整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报价的核算及编制,有权利要求甲方在设计方案及报价调整满意后给予书面签字确认。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即开始工程项目设计工作,乙方首次不论是纸质版本或是电子版本的形式提供设计都是乙方的交付,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第三款约定乙方开始提供设计服务以后,甲方不能无故终止,若甲方需要解除协议,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因乙方设计原因造成甲方对方案的不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调整设计方案,4次调整方案后甲方仍不满意,乙方需为甲方更换一名同级别设计师。合同第八条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全额缴纳本协议所标列的设计费,乙方在全额收取甲方所交设计费后,为甲方开具加盖收费专用章的正式收据;待设计方案完成、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向提供甲方正式发票。2019年3月3日,爱特普公司向东易日盛公司支付费用10700元。2019年3月26日,爱特普公司向东易日盛公司出具702号房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交付设计图纸包括工程概况及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图例、原始量房尺寸图、原始机电(排水)位置示意图、拆除墙体位置图、新建墙体位置图、平面家具布置图、地面装饰布置图、顶面(天花)布置图、墙面(身)装饰布置图、给排水平面布置图、立面索引图、厨房A、B立面图、厨房C、D立面图、主卫A、B立面图、主卫C、D立面图、次卫A、B立面图、次卫C、D立面图、客餐厅天花处节点图、主卫过门处节点图、卫生间淋浴房地面节点图,设计图纸目录有爱特普公司盖章,上述图页客户签字处为刘豪、设计师侯慧娇(姣),封面处另标明“图纸以实际现场调整为准”,并有爱特普公司盖章。此外,同时交付的还有702号房屋的电气/给排水施工图纸(断点改造),包括电气设计说明、水施电施工技术交底、照明平面控制图、强电插座平面布置图、弱电插座平面布置图、给水施平面布置图、排水施平面布置图。上述图纸客户签字处为刘豪、水电设计师签字宋洁。同日,东易日盛公司向爱特普公司出具了工程报价单,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35862.68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00407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合同约定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爱特普公司(甲方)的702号房屋进行工程施工。诉讼中,爱特普公司主张东易日盛公司在对702号房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暖部分不能如约完成,导致工程反复停工、工期延误,在约定的竣工日期未能完工交付,其与东易日盛公司签订的装饰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东易日盛公司在2019年3月26日交付设计图纸时并未交付水电线路图,据此主张解除装饰协议,并要求退还设计费10700元。东易日盛公司提交了702号房屋的设计方案、工程报价单、施工合同等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装饰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强调水电工作设计时没有具体走线,只有竣工时才有具体走线图。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爱特普公司与东易日盛公司签订的装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协议中约定东易日盛公司为702号房屋进行装修设计,东易日盛公司在2019年3月26日向爱特普公司提供了702号房屋的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爱特普公司通过盖章、代理人刘豪签字与东易日盛公司设计师侯慧娇(姣)共同确认。可见双方已就装饰协议项下约定的东易日盛公司义务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据此签订《施工合同》,足见装饰协议的权利义务履行已经完成。其次,对于爱特普公司提出的东易日盛公司未在2019年3月26日交付水电线路图,未完成设计义务主张,装饰协议1.6条明确约定由乙方即东易日盛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的,工程竣工时提供水、电路竣工图纸。现施工合同明确东易日盛公司继续为702号房屋提供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水、电路竣工图纸应在工程竣工时提供,故法院对爱特普公司提出的东易日盛公司未完成设计义务的主张不予认可。基于上述内容,爱特普公司以施工合同履行受阻等内容为由主张装饰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设计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爱特普公司与东易日盛公司签订的装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装饰协议签订后,东易日盛公司依约向爱特普公司提供了702号房屋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并经爱特普公司签章确认,爱特普公司在获得设计成果后实现了合同主要目的,而东易日盛公司已经提供设计服务,承担了相应的履行成本,有权获得全部设计报酬,爱特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费用的主张,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装饰协议中约定的东易日盛公司设计师后续跟踪和现场服务等内容,属于设计方案完成后的施工协调,爱特普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东易日盛公司设计义务至装修完毕验收合格,与一般行业习惯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设计方案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确定,702号房屋在装饰装修施工中受阻,爱特普公司退而主张设计方案存在缺陷,认为东易日盛公司的不合理设计致使施工不能完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北京爱特普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磊审 判 员  赵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仁鑫法官助理  付雅卓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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