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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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1536号案件名称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3941903。法定代表人:钟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3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DPC3Y。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10130.46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恒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公积金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国库 审 判 员 屈 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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