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继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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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继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继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86号之一案件移送人: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曹继艳,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27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曹继艳诈骗罪一案,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3,1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53,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已办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4月13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27区2丘31栋1-501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查封。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昌吉市27区2丘31栋1-501室委托网络询价,认定价值为561,210.33元。2020年7月6日本院以评估价561210.33为保留价委托新疆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448,968.26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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