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江、周洲与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5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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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5072号案件名称
周爱江、周洲与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爱江;周洲;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5072号原告:周爱江,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周洲,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武清,淮安市淮安区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法定代表人:石长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周爱江、周洲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江、周洲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江、周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爱江、周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石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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