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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伍、程思田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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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994号
  • 案件名称

    郭成伍、程思田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成伍;程思田;程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994号申请人:郭成伍,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职工,住。被申请人:程思田,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涡阳县。被申请人:程娟,女,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成伍诉被申请人程思田、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思田、程娟名下银行账户140000元存款或其等额价值其他财产、存款。担保人王**(身份证号3412231972××××××××)以其名下安徽农金200000元银行存单(存单帐号:10×××29)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成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思田、程娟名下银行账户140000元存款或其等额价值其他财产、存款。二、对担保人王**(身份证号3412231972××××××××)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安徽农金200000元银行存单(存单帐号:10×××29)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 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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