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麦江、阿不来孜·艾斯拉洪等阿尼娃·那吾尔子拜、开衣山·吐尔松江、斯拉义·艾三群、帕力·沙德克、吐松江·吾拉依、王发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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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935号案件名称
艾麦江、阿不来孜·艾斯拉洪等阿尼娃·那吾尔子拜、开衣山·吐尔松江、斯拉义·艾三群、帕力·沙德克、吐松江·吾拉依、王发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艾麦江;阿不来孜·艾斯拉洪;阿尼娃·那吾尔子拜;开衣山·吐尔松江;斯拉义·艾三群;帕力·沙德克;吐松江·吾拉依;王发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艾麦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阿不来孜·艾斯拉洪,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阿尼娃·那吾尔子拜,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开衣山·吐尔松江,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斯拉义·艾三群,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帕力·沙德克,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吐松江·吾拉依,男,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王发强,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艾买江,阿布来自·艾斯拉洪,阿尼娃·那吾尔子拜,开衣山·吐尔松江,斯拉义·艾三群,帕丽·沙德克,吐尔松·吾拉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40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7日至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发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现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发强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发强在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发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室9月11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发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发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艾买江,阿布来自·艾斯拉洪,阿尼娃·那吾尔子拜,开衣山·吐尔松江,斯拉义·艾三群,帕丽·沙德克,吐尔松·吾拉依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32000元,案件受理费40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6元。(已履行5323元剩余26677元案款至今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发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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