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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英英、崔国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2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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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2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英英、崔国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英英;崔国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219号之二申请人黄英英,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崔国利,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黄英英申请执行崔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英英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00元。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崔国利名下存款以108400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对被执行人崔国利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G×××××号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发现汽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国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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