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保令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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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保令15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保令15号申请人:李某,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早兴,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称,李某1是我的儿子,王某与李某1是夫妻。李某1于2020年11月27日去世。王某、王某之女李某2与我一起生活,2021年4月,王某殴打其女儿,我试图劝停,并报警。王某见我报警就扇打我耳光,并将我打倒在地。警察了解情况时,李某2告诉警察是王某打我,警察当时做了笔录;2021年7月19日,王某带孩子突然来家居住一晚离开,后我发现家里有人偷装了微型摄像头,而记录的内容也是从19日开始的;2021年8月3日,王某带孩子来我的住处发现房门已换锁,就用502胶水糊堵锁眼,我向警方报警,社区民警出警。我一直有心脏病,平时吃降压药,自从王某对我不断实施辱骂、施暴、骚扰以来,我血压持续升高,时刻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我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我;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监控我;禁止被申请人靠近、接触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马潇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秋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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