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李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2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218号案件名称
李永忠、李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永忠;李永忠;赵小刚;赵小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刚,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102280010,住宜君县。被执行人:李永忠,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706101031,住宜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刚与被执行人李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永忠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借款5000元,并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2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韩 雪 萍 书 记 员 杨 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保383号 下一篇 李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保令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