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宁宁、沈阳市铁西区振海家具经销二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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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839号案件名称
徐宁宁、沈阳市铁西区振海家具经销二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宁宁;沈阳市铁西区振海家具经销二部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839号原告:徐宁宁,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振海家具经销二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赵振华。委托代理人,吕晓英,系该经销部店长。原告徐宁宁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振海家具经销二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宁宁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建兵书记员代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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