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有申与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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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88号案件名称
贾有申与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贾有申;刘洪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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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88号原告:贾有申,男,汉族,1953年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住禹城市。被告:刘洪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贾有申与被告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贾有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有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芯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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