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启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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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15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启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启湖;刘冬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970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启湖,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冬秋,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启湖、刘冬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启湖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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