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执行人闫文玲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04执21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4执214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文玲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闫文玲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04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闫文玲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闫文玲款项4214元,案件受理费31元,共计42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9月1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4245元,9月14日本院将该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青0104执214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