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5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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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5282号案件名称
李琪、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琪;王海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282号原告:王海波,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系陕西交通控股集团西渭分公司临潼管理所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琪,男,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赵孟怡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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