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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5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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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5282号
  • 案件名称

    李琪、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琪;王海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282号原告:王海波,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系陕西交通控股集团西渭分公司临潼管理所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琪,男,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赵孟怡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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