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652号案件名称
吴某1、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某1;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52号 原告:吴某1,男,201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馨,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6628X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 原告吴某1与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原告吴某1负担。 审判员林伟芬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洪津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0554号 下一篇 申请执行人闫文玲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姬美形象设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04执2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