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保民、何保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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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26号案件名称
何保民、何保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保民;何保民;王喜元;王喜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元,男,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何保民,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喜元与被执行人何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保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喜元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保民偿还借款本息916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7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保民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何保民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其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保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保民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保民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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