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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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案件名称
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原告:张渝东,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300MJY381166N,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B1区3楼3011-30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蒋文达。原告张渝东与被告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文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帅书 记 员 张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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