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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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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
  • 案件名称

    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渝东;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919号原告:张渝东,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300MJY381166N,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B1区3楼3011-30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蒋文达。原告张渝东与被告遵义市风湿痹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文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帅书 记 员 张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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