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5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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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执863号案件名称
朱俊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俊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5执863号被执行人:朱俊松,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朱俊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5日,本院移送立案执行朱俊松的财产刑部分。被执行人朱俊松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俊松的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朱俊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证实朱俊松家属有90多岁的爷爷、奶奶,父母在村务农,妻子现无就业,有一男(9岁)一女(6岁)的小孩;日常生活靠亲戚朋友救助;没有汽车、楼房等固定资产,现妻儿居住也是寄住在亲人。综上,没有发现朱俊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5执86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况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烁审判员 马坚明审判员 周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优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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